美国专利法律制度
美国专利制度迄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其创建可以追溯到美利坚合众国创立之初。美国专利法于
1790年4月10日由美国总统签署,多次修改后,现行的美国专利法于2011年9月16日生效。
美国专利特点
(1)采用“发明原则”,即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内容的发明申请专利时,发明在先者有权获得专利;
(2)采用“发明人”制度来确认专利申请人资格。即提交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本人。即使是雇员发明,也由雇员发明人申请专利权,专利权取得以后,再转让于雇主;
(3)采取“即时审查制”和“不公开审查制”,即由专利局独立进行发明专利性的审查,专利局对发明申请既进行形式审查又进行实质审查,审查过程排斥第三者参加;审查材料和申请文件处于保密状态,只有颁布专利权以后,才公开专利申请文件;
(4)建立职责分明的保护专利司法机构,在美国,一般专利诉讼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受理,巡回上诉法院负责上诉审。对外国人提起的专利诉讼案件由哥伦比亚特区的联邦区法院受理
美国专利类型
1.发明专利 (Utility Patent)(美国没有实用新型专利),有功能的发明才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可申请的发明包括:程序(Process)、机械(Machine)、产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组成(Composition of Matter)。其中,程序可为方法(Method)或上述发明的新使用方法(New Use)。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中的权利项所界定,只要竞争对手的产品在权利项所界定的保护范围中,即使产品不与专利内容部分所描述的发明(发明的实施例)一模一样,仍可能够成侵权。保护期自申请日起20 年。
2. 新式样专利 (Design Patent) ,必须为外观上的设计才可以申请新式样专利。新式样专利保护的范围主要限定在专利中所绘示出的物品外观部分。由于对手很容易经由改变设计而回避新式样专利,因此,相较于发明专利,新式样专利的保护范围显得较狭窄。保护期自获准日起14年。
3. 植物专利 (Plant Patent),通过植物专利保护无性繁殖的新品种,但不包括块根、块茎植物。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