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法律制度
欧洲专利是由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审查并授权的,可以在其成员国生效的发明专利。欧专局的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在荷兰海牙和德国柏林设有可以处理专利申请的分部。
目前,EPC包括38个成员国,分别为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瑞士、塞浦路斯、捷克、德国、丹麦、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希腊、克罗地亚、匈牙利、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拉脱维亚、摩纳哥、马其顿、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瑞典、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和土耳其,其包含了欧盟所有的28个成员国。另外作为扩展国,波黑和黑山也承认欧洲专利在其国内的效力。
欧洲专利的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EPO仅负责欧洲专利的审查、授权和异议,对于欧洲专利的维持(专利年费50%上交EPO)、行使、保护,以及他人请求宣告欧洲专利无效,均由各指定国依照本国专利法进行。
欧洲专利保护特点
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指定多国获得保护。一项欧洲专利可在任何一个或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家专利的同等效力。以简化在多国单独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节省开支,方便申请人;
欧洲专利是按照统一的法律审查批准的。不会因为各国专利法在程序和审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后果,给申请人以安全感;
欧洲专利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有保证,要比逐个国家申请程序既快又节省开支,特别是商业上能提高发明的价值;
欧洲专利局采用英、法、德三种语言,对申请人有较大的选择使用语言的自由,从而也减少了逐一国家以不同语言申请的费用;
欧洲专利局采用检索与审查分开进行的程序,既有利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及时处理,也有利于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协调,方便了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