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法律制度
韩国第一部专利法于1946年诞生,1977年在原专利局的基础上组建韩国工业产权局(KIPO)。韩国政府于1949年5月23日设立专利局,隶属韩国商工部管辖。1976年韩国《政府组织法》修订后,1977年在原专利局的基础上组建韩国工业产权局(KIPO)。韩国的发明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的修改方案于2006年生效并适用至今。
韩国专利特点
1、加速审查制度
以下类别的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加速审查:
(1) 在专利申请被公布后,申请人发现本发明已经被他人用于商业目的;
(2) 专利申请已经被公布后,
(ⅰ)和国防工业相关的产品及其制备过程,具体产品目录由国防工业的特定规定所定义;
(ⅱ) 和防止环境污染相关的产品及其制备过程;
(ⅲ) 直接和出口有关的;
(ⅳ) 由中央政府,当地政府或由中央政府或当地政府资助的研究院的职工做出的发明。
希望加速审查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书面要求,详细说明其必要性,并提供所有支持该要求的证据。
2、实用新型实质审查授权登记制度
从2006年10月1日起,对实用新型采用了实质审查制度。初步形式审查要求合并入实质审查授权要求中。
3、新修韩国《专利法》
(1)宽限权利要求书提交日期。申请人在递交专利申请日无需提交权利要求书,仅需提交一份发明的详细说明书,但必须在自递交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提交与说明书描述相一致的发明的详细权利要求书。
(2)放宽说明书的记载内容。申请人无需在说明书中对发明的目的、构成和效果进行分别描述。若某些发明在无需对上述款项逐一描述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更加清晰简明的陈述,则无需采用规定表述方法。
(3)增强对权利要求审查的制度化。审查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每个存在驳回理由的权利要求详细阐明依据条款,让申请人能够一目了然每项权利要求被驳回的理由。
韩国专利类型
1、发明专利:是指利用自然法则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具有高水准的新技术方案;
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关于农药或医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长保护,最多延长5 年。
2、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实质审查制度,在申请日起3 年内提出审查请求。
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
3、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的富有美感的设计”。因此外观设计是必须包含在产品上的,该术语“产品”通常是指一切实在的,可移动的和独立物品。
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15年。